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30條 法規: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原子能法母法 第30條 依前條規定進出物料區或重要區之人員不得攜帶危除物品、照相機、手提袋、手提箱等物,於進出時並應接受檢查。前條各區內所使用之鎖具鑰匙,於使用人員調動時應予更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