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法規: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原子能法母法 第15條 生產或持有核子燃料,應填具附件(二)之申請書,向原子能委員會申請核發核子燃料執照。但所生產或持有之核子燃料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免請發執照。一、含鈽之總活度在3.7×10三次方貝克(零點一微居里)以下者。二、含鈾-二三三、鈾-二三五之總活度在3.7×10四次方貝克(一微居里)以下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