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法規: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原子能法母法 第11條 核子設施經營人,對禁建區內土地,除公路、鐵路、水路外,應在核子設施預定使用期間內,依法取得使用權。核子事故發生時,對於通過禁建區之公路、鐵路或水路得隨時封鎖,以便專供處理核子事故及疏散之用外,並應立即通知當地治安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