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 第5條 法規:原子能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原子能主管機關 第5條 原子能委員會為推廣原子能和平用途,得報請行政院令有關部會設立原子能事業機構。私人設立原子能研究及事業機構時,均須經原子能委員會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