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 第二章 原子能主管機關

條文:
第3~6條(共 4 條)
原子能主管機關為原子能委員會,隸屬行政院,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原子能委員會為推進原子能科學與技術之研究發展,開發原子能資源,擴大原子能在農業、工業、醫療上之應用,得設立研究機構。
原子能委員會為推廣原子能和平用途,得報請行政院令有關部會設立原子能事業機構。
私人設立原子能研究及事業機構時,均須經原子能委員會核准。
原子能委員會對外得代表政府,從事國際合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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