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 第31條 法規:原子能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八章 罰則 第31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未經核准將專利權讓與他人,或與外國人訂立有關原子能科學與技術合作之契約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