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第15條 法規: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5條 申請放射性廢棄物之轉讓許可,應填具載明下列事項之申請書,並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予受讓人之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之設施證明文件資料,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一、放射性廢棄物之種類、性質、數量、轉讓用途、核種活度及其包裝。二、轉讓契約之有效期限及預定轉讓期日。三、轉交方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