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9條 法規: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9條 主管機關收受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書件後,應於下列期限作成審查結論公告之:一、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或貯存設施:六個月。二、高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或貯存設施:十個月。三、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一年。四、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三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