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安全分析報告及財務保證說明,送主管機關審查並繳交審查費。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興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申請者應於主管機關作成審查結論前,檢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之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