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9條 法規: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二章 處理設施及作業之要求 第9條 申請者使用盛裝容器,應提出載明下列事項之報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使用:一、適用範圍。二、設計基準、詳細工程設計及圖說。三、容器材質、組成、尺寸、製造及防蝕方式。四、試驗方法、標準及結果。五、品質保證。六、容器於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運送及最終處置作業各階段之技術可行性評估。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