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應於貯存設施運轉執照核發或換發後,每十年執行貯存設施再評估,並將再評估報告載明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一、綜合概述。
二、設施結構檢查及評估。
三、吊卸設備檢查及評估。
四、廢棄物貯存狀況評估。
五、貯存作業評估。
六、輻射影響評估。
七、十年來異常事件經驗回饋。
八、除役初步規劃。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