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11條 法規: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二章 處理設施及作業之要求 第11條 裝有放射性廢棄物之盛裝容器表面之非固著性污染限值如下:一、貝他及加馬核種平均每平方公分之污染值不得超過四貝克。二、阿伐核種平均每平方公分之污染值不得超過○.四貝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