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1條 本辦法施行前六年內取得之訓練及格證明,其訓練機關(構)及訓練課程符合本辦法規定者,其時數得予採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