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53條 法規: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六章 管理 第53條 放射性物質之輸入經主管機關許可後,申請人應於放射性物質到貨時,確認包裝、包件表面完整性,並偵測其表面劑量率及擦拭測試後記錄之。但放射性物質活度或活度濃度為豁免管制量一百倍以下、微量包件或惰性氣體之放射性物質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