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47-1條 法規: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六章 管理 第47-1條 第一類或第二類密封放射性物質之保安計畫,其內容應依附件二之規定事項辦理。第一類或第二類密封放射性物質之保安等級及功能應符合附表三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