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50條 法規: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六章 管理 第50條 設施經營者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者,應於每週或每次作業完畢後,偵測其工作場所污染情形乙次並記錄。每年應就排放之廢水取樣至少二次,並偵測分析其核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