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2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輻射相關執業執照,係指下列之一:一、放射線科、核子醫學科專科醫師執業執照。二、依醫事放射師法核發之執業執照。三、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核發之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四、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五項及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核發之運轉人員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