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輻射安全證書於有效期限內遺失或損毀申請補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輻射安全證書於有效期限內變更登載事項申請換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前二項補發、換發之證書有效期限至原證書有效期限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