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93條 法規: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四章 核准作業規定 第93條 專案核定之交運應提出申請,其申請書應檢附下列資料:一、託運物品不能完全遵守本規則中有關規定及其原因之說明。二、運送中為彌補前款缺失而應採行之任何特別注意事項、特別管理或操作管制。三、意外事故緊急處理計畫。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