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71條 法規: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三章 交通、運送及貯存之管制 第71條 載運Ⅱ–黃類或Ⅲ–黃類(見附件六)包件、外包裝、罐槽或貨櫃之道路車輛,除駕駛人員及其助手外,非經核准,不得載乘其他人員。前項車輛核定載人座位,其輻射強度不得超過每小時○.○二毫西弗。但配戴個人偵測設備之人員,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