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條曾盛裝放射性物質之空包裝,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作微量包件運送。一、包裝保養情況良好,且應予妥封。二、包裝結構體中之鈾或釷,其外表以無放射性之金屬或其他堅實材料所覆蓋。三、包裝內部非固著污染,在附表十三微量包件規定活度限值之一千倍以下。四、包裝外部所貼有關放射性類別及其他危險性之標誌均已移去或覆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