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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77條

下列包件不得空中運送:一、含逸氣裝備之乙(M)型包件。
二、須用輔助冷卻系統加以冷卻之包件。
三、運送途中需操作控制之包件。
四、含有液態引火性物質之包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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