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轉人員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轉人員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6條 運轉人員證書於有效期限內遺失、損毀或變更登載事項者,申請人應填具補發申請書,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由設施經營者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有效期限至原證書有效期限屆滿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