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法規: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母法 第36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以外之低放射性廢棄物產生者或負責執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提報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切實依計畫時程執行;每年二月及八月底前,應向主管機關提報上半年之執行成果。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及計畫時程修正時,應敘明理由及改正措施,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