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29條 法規: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放射性廢棄物之管制 第29條 放射性廢棄物之處理、運送、貯存及最終處置,應由放射性廢棄物產生者自行或委託具有國內、外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技術能力或設施之業者處置其廢棄物;產生者應負責減少放射性廢棄物之產生量及其體積。其最終處置計畫應依計畫時程,切實推動。前項之業者接受委託處理、運送、貯存及最終處置之收費標準,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