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19條 法規: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放射性廢棄物之管制 第19條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在興建或運轉期間,其設計修改或設備變更,涉及重要安全事項時,非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之。前項所稱重要安全事項,準用第十二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