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第21條 法規: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21條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或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於興建或運轉期間,涉及重要安全事項之設計修改或設備變更之申請案,每一案收取審查費新臺幣六十萬元。前項各設施設於核子反應器設施內,並已包含於原核發運轉執照之安全分析報告者,免予收取審查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