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第16條 法規: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6條 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興建、運轉、封閉與免於監管審查費及場址特性調查、興建、運轉、封閉檢查費,其收費標準如下:一、場址特性調查檢查費,每年每一設施新臺幣一千萬元。二、興建、運轉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六千萬元。三、興建、運轉、封閉檢查費,每年每一設施各新臺幣二千萬元。四、封閉或免於監管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新臺幣二千萬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