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第15條 法規: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5條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興建、運轉、換發運轉執照、封閉與免於監管審查費及興建、運轉檢查費,其收費標準如下:一、興建、運轉、換發運轉執照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二千萬元。二、興建、運轉檢查費,每年每一設施各新臺幣八百萬元。三、封閉或免於監管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新臺幣八百萬元。四、封閉檢查費,每年每一設施各新臺幣五百萬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