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第14條 法規: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4條 高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之興建、運轉與除役審查費及檢查費,其收費標準如下:一、興建、運轉、換發運轉執照、除役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一千萬元。二、興建、運轉、除役檢查費,每年每一設施各新臺幣二百萬元。三、高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容器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二百萬元。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