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設施委託檢查辦法 第2條 法規:放射性物料設施委託檢查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放射性物料設施,指下列之一:一、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二、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 本條定義的名詞 放射性物料設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