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設施委託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檢查技術主管或檢查技術人員,怠忽檢查任務或作不實之檢查報告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要求受託人限期改善或終止委託。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