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32條 法規: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六章 附則 第3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