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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現場輻射偵檢及劑量評估作業要點,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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