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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本辦法於施行前發現之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亦適用之。
本辦法施行後興建之建築物有遭受放射性污染情事者,應依消費者保護法、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處理,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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