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2條 法規: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放射性污染建築物:指建築物所使用之鋼鐵建材遭受放射性污染者。二、改善:指依據輻射防護原則或其他有效移除污染源之方法,以合理抑低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之輻射劑量,所採行之措施。 本條定義的名詞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 改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