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第1~2條(共 2 條) 法規: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游離輻射防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四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放射性污染建築物:指建築物所使用之鋼鐵建材遭受放射性污染者。二、改善:指依據輻射防護原則或其他有效移除污染源之方法,以合理抑低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之輻射劑量,所採行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