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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國內設有熔煉爐以生產鋼筋、鋼骨之鋼鐵業者,應實施其原料及產品之輻射偵檢。
偵檢結果無遭受放射性污染者,應出具無放射性污染證明予買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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