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0條 法規: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20條 研發成果符合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且以讓與方式較能有效運用研發成果者,執行單位經本會核准後,得將研發成果有償讓與第三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