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8條 從事開採、提煉、使用、處理、貯存天然放射性物質等場所轉作其他用途,造成一般人之年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毫西弗。前項場所轉作其他用途者,其所有人、持有人或管理人應檢附輻射安全評估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