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第10-1條 法規: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0-1條 依本辦法規定執行之各項計畫、報告、自主管理、回收、改善、廢棄或為其他處理等措施,應作成書面紀錄,並應保存三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