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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天然放射性物質經主管機關公告納管後,其輻射劑量評估結果造成工作人員之年有效劑量大於六毫西弗者,其所有人、持有人或管理人應對工作人員實施個別劑量監測,並提出輻射防護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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