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7條 天然放射性物質經主管機關公告納管後,其輻射劑量評估結果造成工作人員之年有效劑量六毫西弗以下者,其所有人、持有人或管理人應執行作業與環境監測,並實施作業場所人員進出管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