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1條 主管機關對開採、提煉、使用、處理、貯存天然放射性物質作業之場所,得隨時派員檢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