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0條 商品含天然放射性物質且有影響公眾安全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命該商品之製造者、經銷者、販賣者或持有者自主管理、回收、改善、廢棄或為其他處理。前項自主管理之方式,包括對商品之生產、銷售、偵測,以及對相關人員與場所之評估、偵測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