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6條 衍生廢棄物之處理、貯存及清理作業造成工作人員之年有效劑量大於一毫西弗者,其所有人、持有人或管理人應執行人員防護與環境監測;年有效劑量大於六毫西弗者,應提出輻射防護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衍生廢棄物之運送作業應依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