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辦法規範之衍生廢棄物包括:一、主管機關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四條公告納入管理之天然放射性物質,經非核能工業相關之技術加工而導致活度濃度增強,所衍生之廢棄物或受其污染之廢棄物。二、經主管機關公告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質之廢棄物。前項第二款之公告應刊登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