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8條 評定機構實驗室之報告簽署人、品質負責人與所用劑量計及評定方法變更者,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