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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評定機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處分:一、經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廢止其認可者。
二、未依認可事項執行者。
三、未依規定提出報告或保存紀錄者。
四、未依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提報異動資料者。
五、出具不實之評定報告者。
六、違反法令經主管機關認定,不適於繼續從事人員體外輻射劑量評定業務者。
有前項第一款或第六款情事者,主管機關得逕令其停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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