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3條 本辦法規定之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以下簡稱廢棄物),指下列規定以外之固體放射性廢棄物:一、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之廢棄物。二、經核子醫學診斷、治療之離院病患所產生之放射性廢棄物。前項廢棄物之限值,依附表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